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中"杰出人才"(EB-1A)类别的审理框架又添上新的争议。在Agarwal诉米勒一案(案号4:26-cv-03049)中,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布莱恩·布施裁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EB-1A申请采取"两步走"审查——即在核对法定列举标准之后,再就证据整体作"最终实质判定"——属于合法,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有意思的是,就在同一辖区,另一位联邦法官今年一月曾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两案至今悬而未决,把"两步走"框架的合法性推到了风口上。
EB-1A(俗称"爱因斯坦签证")面向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等领域具备"杰出能力、并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加以证明"的申请人。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以及8 CFR 204.5(h)(3)的细则,申请人可以凭一项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或满足十项列举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来确立资格。真正的争议出在"第二步"上。USCIS在2010年基于第九巡回法院Kazarian案确立了"最终实质判定":即便申请人凑够了三项标准,审理官仍要综合全部证据,判断其是否真正站在该领域最顶尖的一小撮人之中。问题是,这一"第二步"既没有写进法律条文,也没有写进成文法规,全靠一份内部政策备忘录支撑,因此长期被质疑"于法无据"。
今年一月,地区法院资深法官巴塔永在Mukherji诉米勒案中认定,USCIS的"两步走"未经"通知—评议"正式立法程序、不得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审查标准来适用,遂推翻了当事人的拒批。由于政府随后撤回了上诉,该判决只对该当事人有效,没有形成绑定全辖区的上诉先例。到了Agarwal案,布施法官明确拒绝追随Mukherji,称之为"站不住脚、缺乏说服力",转而援引第五巡回法院2022年Amin诉Mayorkas案的逻辑:法律要的是"持续声誉"这一终局要件,列举标准只是识别证据类型的工具,满足三项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USCIS有权就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终局要件作整体判断。他还认定,2010年那份设立"最终实质判定"的备忘录属于"解释性规则",无需走"通知—评议"程序。布施法官的判决同时呼应了Amin、Sesham、Rakhmatullin等案,以及威斯康星州一名法官在Branski案中的立场——多份判决都站在USCIS一边。
分歧的深层背景,是联邦最高法院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案对行政机关解释权的收紧。Loper Bright推翻了"法院须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即所谓Chevron尊重)的判例,意味着法院可以独立判断法律含义,对行政机构在成文法之外另行架设审查标准更为审慎。Mukherji正是带着Loper Bright的视角推翻"两步走";Agarwal则论证,"最终实质判定"并非法律之外的额外门槛,而是把成文法"持续声誉"要件落到证据上的合法工具,因此Loper Bright并不否定其合法性。两位同区法官就此分野,只有第八巡回法院或最高法院的一锤定音,才能给全体申请人一个统一答案。
对正在规划或推进EB-1A的人士,移民律师的普遍建议是:默认USCIS会继续执行"第二步",把每一份申请从一开始就按"最终实质判定"来准备。也就是说,不能只满足于"凑满三项列举标准",而要围绕"我是否确实处于该领域最顶尖"组织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代表性作品的引用、媒体报道、独立专家意见、行业影响、持续参与评审等相互印证,避免材料停留在"达标清单"层面。鉴于同一辖区已出现两份相反的判决,且上诉层面尚未有统一先例,申请人尤其要在被拒时保留好主张"两步走于法无据"的救济空间,或在被要求补证时针对性回应"最终实质"考量,而不是一味强调自己满足了几项标准。
截至发稿,Agarwal判决已生效,Mukherji的效力仍限于个案,EB-1A"两步走"框架全国范围内的合法性悬而未决。对申请人而言,眼下最稳妥的姿态,是在尊重现行审理做法的前提下,把每一份材料都当成"最终实质判定"来打磨。
本文引用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Agarwal v. Miller案(4:26-cv-03049,2026年9月25日);Cyrus D. Mehta 移民博客对两案分歧的分析(202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