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以集体审理(en banc)方式作出Matter of Diji(30 I&N Dec. 1),推翻了一项沿用25年的先例Matter of G-Y-R-(23 I&N Dec. 181,BIA 2001)。这项被律师圈称为「老地址规则」的改变,核心是:当国土安全部(DHS)用普通邮件寄出出席通知(Notice to Appear,NTA)时,可以依据「当事人最近一次提供的地址」为准,而这个「最近一次」甚至可以是当事人在移民申请阶段(如绿卡、工卡、庇护申请)填给USCIS的地址——哪怕那时法院案件还不存在。
过去25年,G-Y-R-确立的规则比较明确:在当事人从未收到NTA的情况下,移民法官一般不能就其缺席作出遣返令,因为「地址」的告知义务要从当事人收到通知及其关于更新地址的警示开始才算数。律师大量用这条规则为那些NTA寄到过期地址的旧案申请重启(reopening)并推翻缺席令。Diji把这条保护抽掉了。委员会在裁定中直接点明:登记法几乎要求14岁以上非公民向DHS登记并更新地址,8 CFR 265.1规定住址变动后应在10天内报告;因此「只要当事人遵守法律、及时更新地址,就能避免缺席遣返令」。
事实经过与判法要点
Diji案当事人此前因签证逾期停留被起诉,在USCIS有一批在审申请,填了一个地址。2019年1月他搬家,却没告诉政府;当年4月DHS把NTA寄到那个旧地址。随后多份听证通知也寄往该地址。2023年4月的听证他没有出席,移民法官据此作出缺席遣返令。直到2025年6月,他因与美国公民配偶的绿卡面谈才意外得知已有遣返令,随即申请重启、主张「我从没收到任何通知」,被法官驳回,BIA也维持了上诉结果。
委员会的判法可以拆成两层。第一层是「地址可追溯」:NTA发出前当事人向USCIS提供的地址,可以作为法院程序通知的依据地址。第二层是「告知义务前移」:既然法律本就要求当事人主动更新住址,那么把通知寄到他最后登记的地址,就满足「书面通知」的构成要件,缺席令因此站得住。
谁最受影响、还有什么路
受影响最大的是三类人:搬家后没改过地址却填过USCIS材料的;持有较早缺席令、原本打算拿「我根本没收到NTA」作重启抗辩的;以及配偶或公民子女多年后递交申请时才「发现」家中成员已有缺席令的家庭。需要说明的是,Diji并没有让旧缺席令自动永久化——证明「确实从未收到任何通知」仍然是一条可行但门槛变高的路,很多被撤销的旧令仍可能靠其他理由翻案。实操上,律师建议:任何住址变动后立即向USCIS和法院双通道更新;收到RFE/NOID/听证通知先核地址;重启申请现在要靠证据而非单纯主张,且往往只有一次机会,递交前应对卷宗做一次完整梳理。
本文引用于: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Matter of Diji先例裁决